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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发布日期: 2021-07-07 13:44:06 来源: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

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审核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确认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将特困人员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明确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解决了过去金融资产限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房产限定标准明确为“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超过上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明确提出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频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要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标准,做好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办法》强调,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明确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记者: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