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南京“个人破产”的探索正向着纵深推进。《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涵盖了哪些主要内容?未来又将如何落地?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南京首例个人破产案件落地
“个人破产”相关探索在国内早已开展。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改革纲要第11条“推进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地一些法院积极主动研究和探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并办理了部分案件。
2020年6月,高淳法院成为南京市首家(《意见》发布前也是唯一一家)开展相关工作试点的法院,探索创新试点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淳法院执行局局长马琳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该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立案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0件,涉及执行案件110件,债权人142人次,债务金额8260万余元。目前已审结4件,69名债权人平均受偿率69.4%。
记者注意到,该院办结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很好地体现了该院的价值选择。债务人高淳58岁居民谷某2003年开始承揽工程,后因遭遇“非典”等原因工程项目亏损,欠下高额债务。因债务数额较大,加之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劳动能力有限,谷某努力还债,依然“难堵漏洞”。担心债权人上门讨债,曾连续17年未回过高淳老家。谷某的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他于2020年11月向高淳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
法官查明,谷某所欠债务均为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造成,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行为。为了能够最大限度清偿债务,谷某通过回老家同父母居住的方式,减少了住房安置费用的支出。2020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债务人谷某在清偿债务总额127.8万元的57.28%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经过一年的信用考验期后视情况恢复其信用。
“执转破”工作稳中推进
此次《意见》结合了高淳法院前期试点经验和今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法院的试点文件,“稳中有进”。
什么是“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南京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陆正勤告诉记者,《意见》明确:作为自然人的诚信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依法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促进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会不会有人借经济重生逃废债务,达到欠钱不还的目的?陆正勤表示,被执行人经济重生的全过程有着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制约,不会出现借机逃废债务的情况。
例如,经济重生案件的启动条件之一就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已经“还不起钱了”。现阶段的试点工作仅针对生产经营失败导致的负债,尚不包括生活消费负债。实施意见从多角度突出对被执行人诚信的考察,对被执行人诚信要求更高、程序设计更严。在申请环节,申请人必须出具诚信承诺书;在受理环节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有无失信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意见》设置免责考察期,在重生程序正常终结后,根据债务清偿率的高低设定一至五年不等的免责考察期,被执行人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职务;不得申请与信用相关的荣誉;不得从事公益等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等,考察期限届满后,除不得豁免债务外,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试点推广需要立法支持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但个人破产相关探索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就是百姓的观念问题,人不死债不了的观念深入人心。”马琳告诉记者,高淳法院在探索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便是说服债权人接受方案,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沟通。“有时候债务人也很难说服,他们宁可躲债也不愿‘破产’。”
随着试点的进一步推广,和“个人破产”案例的进一步增加,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个人破产所获报酬低,服务时间长,管理人并没有动力去接受此类案件。”马琳告诉记者。
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红兵认为,“个人破产”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相关制度价值主要借助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如要深入实施和推广,还需要立法方面的支持。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制度,因此未来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需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江苏经济报记者 耿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