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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改了!捕只麻雀、捞条鱼被判刑的时代过去了
发布日期: 2022-04-08 23:07:57 来源: 潇湘晨报

自家门前捕了1只麻雀、河里炸了6条小鱼,被刑事处罚……历年来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引起争议。

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下称《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时隔20余年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终于迎来了许多人期待的修正。

1量刑争议

是否记得,曾轰动一时的闫啸天案?

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一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在村里的一片树林内抓了14只燕隼和2只隼科动物。

闫啸天把抓来的燕隼,和朋友以150元的价格卖了7只,独自卖了2只。

结果,闫啸天和朋友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双双被判10年。因为他们捕猎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隼类动物,数量达到10只及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法规定,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情理上看,当时各界人士普遍认为量刑过重。但从法律上看,该判决却毫无漏洞。

此次修正后的《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2不再唯数量论

闫啸天案放在新《解释》施行后,会怎样量刑?

看价值。《解释》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价值2万元以上,是量刑起点。而且,不具备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从宽处理。

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价值如何确定?《解释》又规定:

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按价值论,闫啸天的销赃数额,远达不到2万元的量刑起点,很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3法律应适应现实复杂问题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量刑,丢弃唯数量论,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值得一提的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多个罪名。新《解释》出台,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量刑,同样具有极大意义。

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中,只要满足“双禁”条件,即“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就可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次《解释》明确: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再如非法狩猎罪。

2020年,辽宁新宾满族自治县的一名男子,在自家院内架鸟网,猎捕到1只麻雀,放在鸟笼内饲养,犯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同样的,《解释》也明确:

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可否认,从唯行为论、唯数量论,到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有20余年来法学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奔走的功劳。

法律在完善中走向成熟。借胡适先生一句话,“进一寸有进一寸的欢喜”。司法体系更好适应现实复杂问题,也是民之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