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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头条:老小区加装电梯遭一楼业主阻工 法院:立即排除妨害
发布日期: 2022-08-25 07:35:34 来源: 三湘都市报

老小区加装电梯却遭一楼业主阻工

法院:立即排除妨害 法官:如因加装电梯对自家造成不利影响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关资料图)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罗晓仙 通讯员 李钰婷 周寒依

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楼上住户出门不便,业主们咨询了相关部门后加装电梯,遭遇了一楼住户阻挠施工,怎么劝说都无效。眼看电梯可能装不成了,2到7楼业主把阻工的一楼业主起诉到法院。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事因:一楼住户阻止加建电梯施工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最下方为架空层,因为没有电梯,日常出行极不方便。2021年10月,岳阳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单元楼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却遭到一楼住户黄某、廖某的极力反对,认为加装电梯会对其房屋造成不利影响。

一楼业主的反对没有阻挡加装电梯的步伐,其他业主提交了相关材料,加建电梯的申请成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

今年3月18日,电梯加装工程开始施工,黄某、廖某及其家属在现场阻碍施工,已经到场的挖机等只得停工。无奈之下,2至7楼业主起诉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一楼两户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9300元。

法院:经过了法定比例业主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经过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因此该表决合法有效。表决后,原告等业主依法办理了加建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增设电梯手续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小区之前未安装电梯,二层及以上高楼层住户出行多有不便。原告等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请求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居住于一楼的被告及其家属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对原告等业主组织的加装电梯行为再进行阻工等妨害。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9300元,因未提交损失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

法官:加装电梯影响自家可要求赔偿

法官介绍,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限制。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碍。

如果加装电梯对被告房屋通风、日照、采光、价值贬损等方面确有不利影响,可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理由继续阻碍加装电梯施工。

责编:詹娉俏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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