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斯涵 黄京)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发《通知》)。
建立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相关资料图)
《通知》称,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民办学校,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下称“银行账户”)。在《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全部银行账户抄报教育主管部门,新开银行账户须同步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将账户纳入监管。
湖南将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公开招标委托一家银行进行监管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营,省市县三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民办学校须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开设的学校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学校开户银行为委托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银行。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平台的银行账户。其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在向社会公布前1个月内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年度大额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临时大额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已完成年度或临时大额资金预算支出项目报备、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大额资金支出预算项目产生的转账交易行为,不纳入大额资金支出监管预警范围。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利益关联方交易、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
民办学校收益是否可以进行对外投资?《通知》强调,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发展基金后,可以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在投资前将投资决定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含举办其他民办学校)和与利益关联方进行资金支付行为交易,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未全部清偿前,不得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同时,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每年应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营利性民办学校有息负债的年度应付利息未全部付清、年末未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
此外,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遴选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每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体现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职工待遇的资金支出占比、发展资金提取、关联交易、 债权债务等情况。原则上,教育主管部门每4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主管的所有民办学校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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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