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夫妻离婚后,无房前妻能继续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里吗?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4月4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类似纠纷,在男方同意下,女方可以继续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内。当然,并非口头协定那么简单。
周明和张丽结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到法院诉讼离婚,经法官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各取得一名子女抚养权。
由于张丽暂时无房,带着孩子搬出现住屋,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她当着法官的面,提出希望继续住在前夫名下的屋子里,而周明对此也没有反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周明将该房屋设立15年居住权给张丽,直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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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民法典》物权编首次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无论这套房屋怎么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该房屋。
“居住权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办案法官提醒,设立居住权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涵盖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是订立居住权,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法院、仲裁委生效文书登记的,或者以遗嘱、遗赠当时设立的,可以由单方申请登记;三是居住权人对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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