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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1日(全媒体记者 黄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杜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脱离财政监管、超标准收费、违规牟利等乱象,近日,湖南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力求以严格规范的收费管理助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非脱产生:文科类2100元/生·年,理科类2200元/生·年,艺术类3800元/生·年,医药类3200元/生·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可上浮20%。其他高等院校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10%。此外,对开放教育学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书籍课本费等也均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进一步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在收费行为方面,要求各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在经费使用方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杂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规定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
此外,还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监管。为切实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要求各高校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监管,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签订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合同审查内部控制流程。要求高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承担收费监管主体责任,以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排查学费脱离财政监管、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到位。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以学校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促使高校摆脱学历导向,向社会辐射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继续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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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