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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文鼓励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发布日期: 2023-05-18 17:33:25 来源: 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5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传新)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该局近日下发通知,鼓励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根据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资料图】

一、具备完善的药店管理系统(必须含有“进销存”管理功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标准,与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功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

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配备基本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三、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门诊病历、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

四、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视频监控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纳入协议管理的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有关协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且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执行与基层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通知》还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业务时原则上同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业务,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无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全省集中清算。同时,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依据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可开具12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就加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协同、加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和监督、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工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目前,全省各统筹地区正在抓紧制定有关落地细则,组织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开通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在已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凭合规处方购药即可联网结算报销。截至5月18日,全省已有3个市州910家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附:1、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305/t20230518_29341968.html

2、解读《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http://ybj.hunan.gov.cn/ybj/zcjd/202305/t20230518_29341984.html

作者:李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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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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