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融资租赁与融资租的再分析是如何的呢?
明确简单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两个概念使用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理解融资租赁内涵至关重要的问题。术语“简单融资租赁”是在融资租赁发展以后,随后的融资租赁研究人员为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交易修饰后的重新定义。
这是由于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被称之为融资租赁。人们不太可能在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能预料融资租赁后来的发展状况。于是,无论是在国外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是租赁研究中,“融资租赁”一词事实上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指融资租赁的简单形式,因为其产生之初就这样使用了;二是指与传统租赁相对应的、反映着融资租赁全部发展过程的、包含着所有具备了融资租赁基本特征的各种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是融资租赁所有形式的总和。于是,当我们在国内外的许多租赁研究文献上看到“融资租赁”一词时,常常需要判断此“融资租赁”是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总和的“融资租赁”的问题。一些后来的租赁研究人员为了避免界定不清的问题,则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加上了“简单”二字。而用“融资租赁”一词代表融资租赁的总合。
简单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本质上无区别体现在哪里?
但若从本质上分析,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银行信贷相比较,没有发生任何实质的改变。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种形式仍然都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欠债还钱,不仅本金全部偿还,还要付息。融资租赁采取的是以租金的方式偿还本息,银行信贷采取的是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偿还本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是全额清偿,即选定租赁设备的承租人,也就相当于借款人,所支付的租金,抵补了出租人的全部租赁投,即相当于偿还了债权人的本金,并且还有根据租赁利率、以全部租赁投为基础计算的租赁利息。所以,从本息偿还角度看,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贷款形式只有形式差别,而无实质差别。
第二,从投风险承担者角度看,两种形式中,都是筹资人(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和银行贷款中的借款人)承担着投风险。所谓投风险,是指投行为中的投与投回收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包含着两种可能:因投行为而产生的投回报小于投总额,则投人遭受了投风险;或者,因投行为而产生的投回报大于投总额,则投人获得了投收益。无论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还是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人的出租人或银行,他们都没有承担所出资金的投风险,而是由筹资人(承租人或借款人)承担着投风险。也就是说,无论承租人或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他们都不能免除对作为债权人的出租人或银行的负债。举例来说,如果承租人租人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其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租赁债务时,承租人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给予弥补,而无权采取退还租赁设备的方式来免除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