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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装修押金
发布日期: 2023-08-25 12:48:17 来源: 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明确,自今年8月21日起,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此外,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押金。

北京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刘琳表示,这次政策的发布旨在规范不同小区生活垃圾收费、装修服务费等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物业、业主双方仍需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清运费标准为30元/户·年

刘琳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业主对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标准、内容等不了解,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业主拒交,或者物业服务人重复收取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间的矛盾。

就在不久前,北京在全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范围内开展了“双晒”专项行动,即“晒服务标准、晒收费标准”。

“在‘双晒’行动中,我们发现不同区、不同小区生活垃圾收费、装修服务费等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地方收、有的地方不收,这样不一致的情况很容易引发公众质疑,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刘琳说。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刘琳表示,将居民生活垃圾纳入物业服务统一管理,规范了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可以有效解决相关主体间围绕收费问题产生的矛盾,进一步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30元/户·年这一标准并不是个“新鲜事”。

生活垃圾收费实际包括两部分,生活垃圾清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北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为北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工作。

其中,30元/户·年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

这一收费标准,对于目前来说,是很难满足物业清运垃圾的实际需求的。刘琳表示,实际调研发现,各物业企业在垃圾清运方面有非常大的压力,这一收费标准未来是否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我们也在呼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研究。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以及保证金、押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也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

《通知》明确,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出自2002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中指出,“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包括内容之一为管理服务费用。

“就北京这次发布的《通知》,我们要讨论的实际上是之前有些物业在收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到底在管什么。”刘琳说。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要进行相关公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等。

“简单来说,物业是受全体业主委托,对大家共有的部分进行管理,也就是对业主共有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其中就应当包含对装饰装修的巡查和监督,所以就不应再单独向装修人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刘琳解释。

“虽然从物业的角度来看,如果有业主进行装修,物业需要增加巡视的频次、增加人力进行卫生打扫、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物业企业的负担,但是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依然没有脱离物业为全体业主服务的范畴。”

而部分物业企业收取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多是一种“约定俗成”要求。

刘琳介绍,实际上,全国范围内包括上海、南京等城市,已经出台政策明确取消此类费用。“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北京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人单独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

规范收费并不意味着业主无需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不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装修押金,是否就意味着“物业多劳、业主少劳”?并非如此。

刘琳表示,这次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旨在统一收费标准,物业与业主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并未改变。

在生活垃圾收费方面,物业不得收取本不该其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30元/户·年收取,不得重复收取;而业主方作为住宅小区内垃圾的产生人,也应该是投放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按规定合理投放生活垃圾,还应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在装修服务收费方面,物业不得再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押金,做好巡查和监督工作;业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危害建筑安全违规装修,不能私搭乱建,要遵守装修时间要求,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等。

“物业和业主,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都有自身的约束,只有按标准办事,各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维护好各方利益、维护好小区的安全稳定,这是我们出台这次政策的初衷。”刘琳说。

下一步,北京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将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将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责编:万枝典

一审:张笑

二审:朱晓华

三审:赵雨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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